張敏與李威是大學同學,多年好友。一日,張敏同李威協(xié)商,因張敏妻子吳寧管錢且多疑,自己有事想用錢,不便跟妻子開口,就托李威向吳寧借6萬元整。為打消李威的顧慮,張敏向李威出具一張寫有“張敏欠李威6萬元整”的欠條。李威同意,向吳寧借了6萬元后交給張敏,并給吳寧開據(jù)了寫有“李威欠吳寧6萬元整”的欠條。
數(shù)月后,張敏約李威喝酒,在酒桌上張敏對李威說自己已經(jīng)同妻子將借錢之事講明,稱自己帶來了李威當時寫給吳寧的欠條,且當場撕毀,并要求李威回家后也將自己當初寫給李威的欠條銷毀。但張敏當場撕毀的欠條被李威發(fā)現(xiàn)系偽造。于是兩人不歡而散。不久張敏同吳寧離婚。吳寧找到李威,要求其償還當初所借6萬元整,李威提出以張敏所寫欠條相抵,遭到吳寧拒絕。
吳寧起訴到法院,法院支持了吳寧的訴訟請求。李威清償了吳寧后,找到張敏,張敏同意還錢,但稱自己現(xiàn)在沒那么多錢,先還一部分,并在欠條上注明“還欠款5萬元整”。時隔不久,李威出車禍昏迷,急需用錢,其妻衛(wèi)玲翻出該欠條,要求張敏償還余下的欠款5萬元,但張敏認為該欠條應理解為已歸還5萬元,自己只需歸還1萬元即可。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,最后衛(wèi)玲訴至法院。